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精神,按照《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19号)有关工作部署,现将本市政府采购领域试点措施通知如下:
一、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各级采购人采用单一
相关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监管权限,加强区域范围内单一
二、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区域范围以外的本市各级采购人采用单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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